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4481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博尔达水暖配件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L3RR7K,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新区28幢107号。
负责人:廖来治,男,汉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系常熟市虞山镇博尔达水暖配件经营部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博尔达水暖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博尔达水暖配件经营部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博尔达水暖配件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