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4926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27187380X,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莫城街道百里挑衣服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XKX7A48,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街道燕巷二邨148幢。
负责人:苗苏,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系常熟市莫城街道百里挑衣服装店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莫城街道百里挑衣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莫城街道百里挑衣服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莫城街道百里挑衣服装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莫城街道百里挑衣服装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