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355号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桥北广佛路9号至15号快捷汽车配件市场C区6座617号。
法定代表人:邝华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冈县石角镇宏轩汽配经营部,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106国道农贸市场东门6至7间。
经营者:冯建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冈县石角镇宏轩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