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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绿苹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兴皇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83号之一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绿苹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兴皇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绿苹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兴皇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83号之一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绿苹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兰光路华明大厦313。

法定代表人:吴春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兴皇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南昌二村伟业创新三栋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黄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绿苹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兴皇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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