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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捷奥通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1民初255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捷奥通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捷奥通商贸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255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捷奥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鼓楼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如杰。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捷奥通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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