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754号原告:汝小飞,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金叶,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小飞与被告林金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汝小飞于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汝小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