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630号原告:邓文强,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森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村21栋1楼。
法定代表人:刘任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文强诉被告深圳市森晋电子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37××××.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邓文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文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邓文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文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8.27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059.135元,由原告邓文强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邓文强。
审 判 长 祝 建 军审 判 员 杨 馥 维代理审判员 李 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嘉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