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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科瑞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259号
案件名称广州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科瑞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科瑞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力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法定代表人:张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思科瑞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杨建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学,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力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恒。

上诉人广州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雷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思科瑞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思科瑞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名称“无线迷你声光警号(KR-J009)”,专利号为ZL20153000××××.8]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本案两被告力扑公司和雷特公司住所地均在广州,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雷特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雷特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雷特公司负担。

雷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2016)粤73民初2176号裁定书。

2、依法裁定将本案移交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该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是:由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的上诉人,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并不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区域。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6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省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文)中的规定:“同意……萝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500万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在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且当事人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所涉纠纷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并不属于特别复杂或特殊的知识产权案件,且该专利的取得时间较短,并不影响行业或社会,应当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而本案的诉讼标的亦仅为十万元,远低于最高法所称的500万元,故本案应当归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收货地址均不在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审法院法院对于本案的管辖无一连接点,原告滥用诉权在原审法院起诉的行为,并不排除原告意图借本案诉讼达到其在行业中的垄断地位。

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请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思科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力扑公司也无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主要涉及级别管辖异议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

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处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雷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如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发布施行后,侵害专利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无管辖权,故上诉人雷特公司请求移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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