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64号原告: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邱智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欧莅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儒桥村陈家11号。
法定代表人:李育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该公司员工。
原告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欧莅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桐庐欧莅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原告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