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72号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4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784587XC。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宝塔中路贾自成眼镜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城关镇宝塔中路“好视力眼镜”店铺。
法定代表人:贾自成。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宝塔中路贾自成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蒙城县宝塔中路贾自成眼镜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