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12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光侠,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光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