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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服装城红桃叁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81民初3819号
案件名称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服装城红桃叁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服装城红桃叁服装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3819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27187380X,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服装城红桃叁服装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XM4PE3Y,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6楼1619。

负责人:罗兴斌,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系常熟市服装城红桃叁服装商行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服装城红桃叁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服装城红桃叁服装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服装城红桃叁服装商行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服装城红桃叁服装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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