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270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顺泰纺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步工业区36号(自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4879695R。
法定代表人:叶国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凤,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伊莉娅内衣厂。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富地岗第一工业区第六栋3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ALW216。
经营者:黎晨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晨弟,女,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怀集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汉,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顺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纺织公司)因与深圳市龙岗区伊莉娅内衣厂(以下简称伊莉娅内衣厂)、黎晨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顺泰纺织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变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伊莉娅内衣厂、黎晨弟赔偿上诉人佛山顺泰纺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的涉案商标产晶在束腰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有恶意。
二、被上诉人作为束腰行业内的生产厂家,无法证明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应当承当与其侵权程度和恶意相当的法律责任。
三、上诉人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明显高于一审法院的判决赔偿金额。
四、国家现在正不断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建设创新型国家,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未能体现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精神。
五、赔偿数额适度才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
综上所述,为维护上诉方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伊莉娅内衣厂、黎晨弟赔偿上诉人佛山顺泰纺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望判如所请。
伊莉娅内衣厂、黎晨弟未提交答辩意见。
佛山顺泰纺织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立即停止侵害佛山顺泰纺织有限公司第3466746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侵权商标的字样和图案招榄顾客等商业活动;
2、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差旅费等费用共2万元,总计12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顺泰纺织公司主张保护的商标:第34667461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顺泰纺织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包括运动用护腰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9年6月27日。
二、伊莉娅内衣厂、黎晨弟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顺泰纺织公司提交(2019)粤广南第22860、22858、22862、22855号《公证书》显示,被告在1688平台上经营的“廣東伊莉婭内衣厰”店铺内销售运动束腰内衣,店铺页面上方显示“Whatsapp/Wechat:86+158××××5667”、“微信咨询手机阿里下单”字样。
顺泰纺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通过手机微信添加上述电话号码“158××××5667”,微信名为“高端束腰源头厂家”,并通过微信下单购买束腰内衣,并收取上述货物。
经庭审开拆封存的实物,为5件束腰内衣,产品正面及标签处均印有“YOUNGMONEY”字样的标识。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顺泰纺织公司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异,构成商标相同。
三、顺泰纺织公司关于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的具体证据:顺泰纺织公司提交律师费发票12000元、公证费发票共计3200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伊莉娅内衣厂成立于2018年9月12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黎晨弟,经营范围为内衣销售、内衣加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伊莉娅内衣厂、黎晨弟未经顺泰纺织公司的许可,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无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伊莉娅内衣厂、黎晨弟提出的第2、3点答辩意见因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顺泰纺织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伊莉娅内衣厂、黎晨弟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伊莉娅内衣厂、黎晨弟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伊莉娅内衣厂、黎晨弟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顺泰纺织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伊莉娅内衣厂、黎晨弟立即停止侵犯顺泰纺织公司第346674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伊莉娅内衣厂、黎晨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顺泰纺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顺泰纺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伊莉娅内衣厂负担1700元,由顺泰纺织公司负担1000元。
二审审理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未对本院二审进行书面审理提出异议。
本院认定如下: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第34667461号“”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该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注册人为佛山顺泰纺织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9年6月27日,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伊莉娅内衣厂、黎晨弟未经顺泰纺织公司许可,销售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一审上述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二审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根据顺泰纺织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虽然顺泰纺织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交其侵权受损或者伊莉娅内衣厂、黎晨弟侵权获利的充分证据,但是顺泰纺织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中包含了顺泰纺织公司维权支出的证据,且根据顺泰纺织公司提交的维权支出证据,其在本案维权支出费用实际已经超过10000元,一审酌定伊莉娅内衣厂、黎晨弟赔偿金额10000元明显失当,应予纠正。
伊莉娅内衣厂、黎晨弟系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宜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伊莉娅内衣厂、黎晨弟侵权行为的性质、现有证据显示被控侵权商品价格以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伊莉娅内衣厂、黎晨弟赔偿顺泰纺织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30000元。
顺泰纺织公司上诉请求赔偿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顺泰纺织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龙岗区伊莉娅内衣厂、黎晨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佛山顺泰纺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四、驳回佛山顺泰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400元,由佛山顺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深圳市龙岗区伊莉娅内衣厂、黎晨弟商行负担3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