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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海平与东莞薪昌皮革有限公司、东莞梵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159号
案件名称廖海平与东莞薪昌皮革有限公司、东莞梵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廖海平;东莞薪昌皮革有限公司;东莞梵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159号原告:廖海平,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慧波,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东莞薪昌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世雄。

被告:东莞梵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盼。

原告廖海平诉被告东莞薪昌皮革有限公司、东莞梵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海平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原告廖海平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海平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廖海平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廖海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海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海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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