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84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栋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苹,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圆圆,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哈商业管理(溧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西大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朱胜杰。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哈商业管理(溧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受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苏哈商业管理(溧阳)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