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座303。
法定代表人:周智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铂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未来花园21幢1605室。
法定代表人:林吓花。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铂希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苏州铂希家具有限公司尊重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拥有的第X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承诺不再实施侵犯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二、苏州铂希家具有限公司赔偿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12万元,分两期支付,2020年8月25日之前支付6万元,2020年9月25日之前支付6万元,以上款项如有任意一期未足额支付,则苏州铂希家具有限公司应当加付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4万元。
以上款项支付至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三、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承诺对于本协议订立之前苏州铂希家具有限公司侵犯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第X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不再追究。
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再无纠葛;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60000元及利息,立案日期为2021年1月6日。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1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限制其高消费。
2、2021年1、2、5月,本院通过全国、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人行、保险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大额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
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3元,退款申请执行人1303元。
3、2021年1月29日,案外人林志勇联系本院,代为履行40000元,并称法定代表人林吓花不懂法律,公司没钱,林吓花本人也没有工作,正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和解。
本院收取执行费2300元后,退款申请执行人37700元。
4、2021年2月2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苏州工业园区新未来花园21幢1605室,现场租户为案外人三元形康,周边群众也不知道被执行人。
5、2021年5月6日,根据民事调解书表述,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苏州铂希家具有限公司作为家具生产企业,在其经营的京东店铺“臻源居品旗舰店”中销售的茶台落入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院登陆京东平台,搜索“臻源居品旗舰店”已无记录。
6、2021年5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清楚,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为160000元及利息,已收取执行费2300元,实际执行到位39003元,剩余120997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保险,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