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10341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盛东电器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天都商住楼B6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536。
经营者:陈**盛,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车前寨,公民身份号码441××××××××××××958。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盛东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