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400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飞奇昌盛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刘林池村**号。
经营者:王志春,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增满,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北京市密云区果园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飞奇昌盛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