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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家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途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5民初27808号
案件名称途家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途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途家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途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7808号原告:途家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罗军。

被告:上海途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益江路XXX弄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孙海余。

原告途家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途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途家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给予的合理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途家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捷审 判 员  孙 闫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桐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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