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490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达汇昌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剧场东街8-4号。
经营者:刘丹,女,1990年8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达汇昌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宏达汇昌商贸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宏达汇昌商贸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