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960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中山区鑫意便利店,经营场所大连市中山区。
经营者毕克利。
委托代理人葛红,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胡记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胡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祥寿(胡敬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中山区鑫意便利店、安庆市胡记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