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47号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叶永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金,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美励思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灵丽,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审理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美励思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230663757.0)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以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需继续补充调查被告广州市美励思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权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