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粤0307民初5231-5233号 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对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侵害商标权三案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5231-5233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粤0307民初4767号民事调解书中“四、本案法院实际收取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属于未明确诉讼费用,补正为“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78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