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1778号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港德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徐益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中兴装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北路152号。
经营者:鲁喜焱,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启鑫(一般授权代理),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中兴装饰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中兴装饰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及邮寄费20元,由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