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185号原告:毕建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荣,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东七道2号。
法定代表人:于涌,董事长。
原告毕建峰与被告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毕建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建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建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毕建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