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267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泰县货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15号永福广场4幢4#店面。
法定代表人:郑期彬。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县货郎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