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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黄圃镇喜居乐厨房电器厂、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民辖终678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黄圃镇喜居乐厨房电器厂、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黄圃镇喜居乐厨房电器厂,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乖巧妻电器有限公司,邓民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喜居乐厨房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

法定代表人:潘贵壬,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乖巧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邓民琼。

原审被告:邓民琼,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上诉人中山市黄圃镇喜居乐厨房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乖巧妻电器有限公司、邓民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3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山市黄圃镇喜居乐厨房电器厂上诉称,本案中,原审原告起诉的涉案产品生产者(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中山市,生产行为亦发生在中山市,故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了均位于中山市。

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中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佛山市顺德区乖巧妻电器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原审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且涉案标的为200000元,并未超出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

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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