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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威海顺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0民初12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威海顺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威海顺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初12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顺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西华客隆南“顺起机电”。

法定代表人:刘新其,经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顺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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