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初5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和信百货超市,登记经营场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江平公路林园段东侧。
经营业主:焦立森。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和信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