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37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马国生粮油经销处,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匡山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粮油东区*****号。
经营者:马国生,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德智,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匡山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济南槐荫马国生粮油经销处、山东匡山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