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80号原告:颜建光,男,汉族,1977年4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俊欣,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青城鑫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全国青年创业基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G。
法定代表人:燕中帮。
委托代理人:张宏伟,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系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原告颜建光与被告共青城鑫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颜建光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建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建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颜建光承担,退回颜建光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