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83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广场地下夹层。
主要负责人:郑玉成,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