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民初17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海,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雨桐足浴休闲会所,住所地三亚市河西区外贸路外信商住小区A座一层地下室。
经营者:李首慧。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雨桐足浴休闲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悖于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尹合欢审判员 左家锋审判员 欧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符雅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