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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粮司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民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3民初247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粮司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民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粮司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民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247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珊,贵州名城(仁怀)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粮司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涧西区秦岭路卓阳科技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525BL51。

法定代表人:金科,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中,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民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椿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5609203821。

法定代表人:杨顺勇。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粮司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民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多交的290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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