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02民初241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平凉路周派黑鸭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54-2号。
经营者:曹淑珍,女,汉族,1989年1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亮亮,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圆明,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平凉路周派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25元退回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