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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鼎富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13知民初14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鼎富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鼎富百货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知民初14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420,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3MA6UNPWA41,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下铺。

经营者:王海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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