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87号原告: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陶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梁某1。
被告:梁某1,男,1984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梁某1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