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750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丽萍,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丽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