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云25民初141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英豪,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川区周记黑鸭店,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城镇文星街。
经营者:白康芬。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川区周记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川区周记黑鸭店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