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29号 原告:陆小强,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晰哲五金冲压件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煎茶铺镇南庄头村。
投资人:佟朝扬,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子龙,河北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小强与被告霸州晰哲五金冲压件厂(以下简称冲压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陆小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小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小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陆小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