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2民初721号之一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东河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772231669B。
法定代表人:郑浩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献磊,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宜城森迪服饰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粮茂新村5幢12号,注册号×××14。
经营者:陈春芽,女,197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豪,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婷妍,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宜城森迪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宜城森迪服饰店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