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29号原告:翁婕,女,1992年8月25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广州市佳佰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辉。
原告翁婕诉被告广州市佳佰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翁婕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0万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
原告翁婕于××21年×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翁婕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翁婕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翁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