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民辖终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9号洪城广场富城阁12层B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88908L。
法定代表人:毛经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078754287。
法定代表人:周桂华。
上诉人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渝0192民初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