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97号 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龚艳,女,1991年0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帅。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龚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卢少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卢少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