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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少文与龚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297号
案件名称卢少文与龚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少文;龚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97号 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龚艳,女,1991年0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帅。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龚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卢少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卢少文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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