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66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成浩通讯店,住所地蒙城县。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蒙城县成浩通讯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