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云25民初142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英豪,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澄江市黑鸭食品店。
现经营场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西正街42号。
经营者:何春凤。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澄江市黑鸭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