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2495号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祥达酒业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
经营者:段梅芬,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段梅芬,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266元(以9000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计算从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10016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祥达酒业商行、段梅芬的银行账户存款100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