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810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玉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民初2810号
案件名称2810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玉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黄玉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612民初2810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闰铎,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玉生,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公司)与被告黄玉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富安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被告黄玉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安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5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营销和物流于一体的综合型家纺企业。

原告依法取得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权。

“”商标于2009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网络服务平台闲鱼上开设“tb423026116”店铺,销售标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商品或者与原告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停止侵权行为,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5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黄玉生辩称,涉案店铺是其妻子,也就是原告同期起诉的(2021)苏0612民初2811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的被告陈晓云用其身份证开设和经营的,其不清楚店铺的情况,也不参与经营;

其家庭非常困难,上有85岁的老母亲,儿子离婚后三年来未回家,孙女是其夫妻俩人在带,孙女上学的费用是政府补贴的,其夫妻俩务农,陈晓云的手去年动手术后不能干活了,就听别人说的开了网店;

陈晓云在知道店铺商品侵权后,马上将商品下架不做了,前前前后后总共做了两三个月,没有赚到钱;

其夫妻俩都年近60岁了,目前确实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希望原告给其一个机会,对其行为予以谅解。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分别于2000年5月14日取得第1395959号“”、2008年4月7日取得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2012年1月28日取得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权。

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4类:床单、床罩、被子、被罩、枕套等商品,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

2009年4月2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富安娜公司使用在第24类床上用品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0年6月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志勇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申请网络购物保全证据公证。

同年8月24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黄志勇使用手机登录“闲鱼”APP平台,进入“tb423026116”店铺,购得店铺中“全新包邮富安娜专柜贡棉四件套130两套重拳出击”商品链接中的商品。

同年8月28日,黄志勇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签收了上述网购商品包裹,在核对包裹信息后进行拆封,并对包裹及包裹内商品进行拍照,交由公证人员重新封存。

2020年10月16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对上述公证事项出具(2020)鄂洪兴内证字第8979号《公证书》。

“淘宝网”披露,上述“tb423026116”店铺的认证会员为被告黄玉生。

经当庭查验,上述(2020)鄂洪兴内证字第8979号公证购买的实物包裹的封存状况完好。

经拆封查验,封存的公证实物为床上用品四件套1套(包括:床单1条、被套1条、枕套1对),内有产品卡片1张;

床上用品套件上未有商标标识,产品卡片上使用有“”标识。

原告当庭主张,被告的店铺产品链接标注有“富安娜”、产品卡片上使用的“”标识,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为涉案维权公证取证,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与原告同期起诉的(2021)苏0612民初2811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的被告陈晓云系夫妻关系,陈晓云在(2021)苏0612民初2811号庭审中陈述,本案及(2021)苏0612民初2811号案中二个“闲鱼”店铺,均是其开设和经营。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法律赋予的排他性民事权利,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使用其商标,否则即为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依据(2020)鄂洪兴内证字第8979号《公证书》记载的取证店铺的信息,并结合“淘宝网”披露的信息和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现有证据应认定被告为涉案公证取证店铺的认证业主,被告的主体适格。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店铺中的商品标示为“全新包邮富安娜专柜贡棉四件套130两套重拳出击”,其中使用的“富安娜”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为商标性使用行为,与原告第1395959号“”注册商标为相同商标。

产品卡片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4169736号、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为相同商标。

涉案讼争产品为床上用品套件,包括床单、被套和枕套,其用途、功能等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取得原告的授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原告未提供其因侵权遭受损失的计算依据,亦未提供被告因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及销售数量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并考量本案被告与本院受理的(2021)苏0612民初2811号的认证人、经营人为夫妻关系,两案所涉侵权产品相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原告同期取证等特点,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4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4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黄玉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