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1民初36号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住山西省吕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
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