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149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妆调日用品商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白沟新城商贸城3层256号。
经营者:王青国。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妆调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